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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I的精神
卡尔·罗杰斯(Carl Rogers)的“当事人中心疗法”奠定了一种引导哲学,阐述了从业者该如何与当事人互动。而在MI领域,罗杰斯的观点有得到了发展与演化。米勒和罗尼克将这种互动哲学解释为一种精神面貌和思维方式,其具体包括四个要素,即合作、接纳、至诚为人和唤出。各部分都兼有体验元素与行为元素。这四部分的交汇就是MI的核心精神所在。
MI是一种合作性的、目标导向的沟通风格,特别关注改变的语言。在接纳和至诚为人的氛围下,MI引出并探索一个人自己内心关于改变的理由,从而加强其对某一具体目标的个人动机与行动决心。
------摘自《动机式访谈手册》
(美)大卫·B.罗森格伦(David B.Rosengren)
辛挺翔 译 王建平 审校